自然资源部就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征求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起草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审备案申报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其中,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评审备案不予通过的情形: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全国数据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