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设立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办法》明确,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安排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办法》指出,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中央财政通过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本办法出台后一年内建立基金的省予以适当支持。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政策目标实现,促进基金高效运行。
《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应当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规范举债,不得以基金方式变相举债、新增隐性债务。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此外,《办法》还对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运作情况监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