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决定》明确,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决定》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违反《决定》的行为将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对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最高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