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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公布

时间:2019-03-27 18:31:22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文号: 【字体: 【打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公布《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称,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是自然资源部特别聘请,符合一定条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履行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职责的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根据《办法》,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工作积极热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正派;三是热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较高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四是本人自愿应聘,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五是在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从事(曾经从事)与自然资源管理关系较密切的有关工作,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司(厅、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办法》规定,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协助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的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二是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三是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研究,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关决策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四是参加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调研;五是参与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权益损害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六是反映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七是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

  《办法》还对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聘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