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取得阶段性重要进展
1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行新闻通气会,公布国有林区改革最新成效。目前,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已剥离机构706个,人员5.1万人,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取得阶段性重要进展。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启动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工作。2015年4月1日起,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国有林区每年减少木材产量373.4万立方米,每年少消耗森林蓄积量630万立方米。各森工企业通过增加管护岗位、发展特色产业、对外劳务输出等途径,对富余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中央进一步加大改革支持力度,安排棚户区改造16.9万户,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林区职工人均年收入由2014年的2.64万元增长到2017年的3.74万元。内蒙古森工集团完成了全部社会职能剥离,吉林、长白山、龙江森工集团完成了部分职能的移交,黑龙江省停止了森工企业承担的行政职能,森工企业政事企分开取得积极进展。吉林和黑龙江制定了机构组建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初步方案》。制定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多项方案意见,从严控制重点林区矿产资源开发和风电场建设,完成了70%的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制逐步完善。地方各级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意识逐渐增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不断强化。
中央不断加大改革支持力度,将森林资源管护费提高到每亩10元,每年安排停伐补助资金51亿元,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基数提高到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对与木材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债务每年安排贴息6.37亿元。社会性基础建设项目中央投资比例由80%提高到90%。交通运输部将国有林区道路按照道路属性类别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9.2亿元,用于支持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和管护用房建设;安排投资14.8亿元,支持国有林区发展接替产业和代木能源项目建设。近3年,中央每年安排重点国有林区各种补助资金分别为224.1亿元、243.8亿元和242.1亿元,化解金融机构债务130亿元。
我国国有林区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四川、云南9个省(区),其中分布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3省(区)的为重点国有林区,包括五大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下辖87个森工企业局(林业局),现有林业职工34.8万人,森林覆盖率79.38%,森林蓄积量25.99亿立方米,在我国生态建设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在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初期,为满足林区职工的生产生活需要,林区逐步完善和充实了社会服务职能,形成了政企、政事、事企合一的不同机构性质和管理体制。重点国有林区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累计生产木材12.3亿多立方米,占全国同期商品材总产量的近一半。经过多年采伐利用,林区可采资源基本枯竭,生态功能严重削弱,民生问题十分突出,到改革启动前,87个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已有60个无木可采,推进林区改革转型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