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围填海管控
日前,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围填海管控。
《实施意见》明确,严控新增围填海,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加强总量管控,实施台账管理,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程序,提出了可申请开展新增围填海审核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范围,细化了新增围填海审批的程序与要求;同时做好围填海项目管理的政策衔接。
《实施意见》要求,开展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由自然资源部各海区派出机构牵头组织,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制定并实施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每年将本省年度处理情况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是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省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四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组织市、县两级政府开展生态评估,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五是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要求,优化海域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和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实施意见》强调,提升监管能力,全面落实严控围填海政策。明确围填海监管责任,建立部省协调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自然资源部各海区派出机构要健全围填海监管体系;严格围填海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手段,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监管工作机制,整合建立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切实加强围填海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用海单位的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挂牌督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强化围填海专项督察,将围填海管控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重点,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国家严控围填海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