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老贾
留言日期:
2025-03-14
主题: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延期业务的咨询
内容:
尊敬的领导:
非常感谢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答复意见!民营企业公司名下一块土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截止日期至2054年8月止,剩余使用年限仅剩29年,不涉及闲置用地情况,暂未开发建设。现公司考虑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经向当地政府了解是否可以单独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业务,当地政府考虑目前没有明确政策,暂时无法办理上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策,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想咨询,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政策,或者有无其他政策文件可以支持单独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