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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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老贾
留言日期:
2025-03-14
主题: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延期业务的咨询
内容:
尊敬的领导: 非常感谢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答复意见!民营企业公司名下一块土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截止日期至2054年8月止,剩余使用年限仅剩29年,不涉及闲置用地情况,暂未开发建设。现公司考虑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经向当地政府了解是否可以单独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业务,当地政府考虑目前没有明确政策,暂时无法办理上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策,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想咨询,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政策,或者有无其他政策文件可以支持单独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业务?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14
答复时间:
2025-03-18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目前,国家和省暂无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的续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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