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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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11-29
主题:
关于在拆除地上建筑物后是否可以继续处罚的咨询
内容:
在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在一般耕地上建设了厂房,现当事人已拆除厂房但未复耕到位,我们是否可以继续以非法占地处罚当事人?另如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拆除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我们是否可以继续以非法占地处罚当事人?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9
答复时间:
2024-12-03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或者破坏耕地案件查处过程中,违法当事人能够主动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不能仅仅以此为由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均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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