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金金
留言日期:
2024-11-15
主题:
关于茂名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咨询
内容:
我家房子的“屋地证”上登记了我父亲和我叔叔的名字,该房子是我父亲1985年盖的,当时我叔叔年幼和我父亲一起生活办证时顺便加上我叔叔的名字,现我叔叔已另建房子。我父亲于10年起已经去世,现我叔叔自愿放弃想将房子所有权全部转让与于我,请问这种情况在办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时是怎样的一个流程?是否有相应的工作流程指引文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15
答复时间:
2024-11-19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一、我厅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 号,已过期),明确了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以及细化分类了区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类型问题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原则,为地方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提供指导性意见。同时,上述通知明确了我省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建议您径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赠与过户”问题,或办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业务。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规定,您可按上述规定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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