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铁拐李
留言日期:
2024-07-10
主题:
关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 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些问题
内容:
您好,近期省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提到:局部优化总量幅度每年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的5%。 请问,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如何核定呢,是否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时“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减去“已实施(使用)城镇规模”?已实施(使用)城镇规模是否指已批准为建设用地或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7-10
答复时间:
2024-07-12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2024年7月11日11时25分电话回复咨询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时“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减去“已实施(使用)城镇规模”。已实施(使用)城镇规模是指已批准为建设用地加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承办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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