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结合省厅巡察发现有关问题整改要求,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引导测绘市场充分发展。测绘作为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政府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建立和维护测绘市场正常秩序、不断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角度,提供更加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凡是测绘项目对测绘资质等级有要求的,应根据项目设计需求合理设置测绘资质等级,不得设置过高或不当测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项目招投标程序。一是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测绘项目(财政直接下达企事业单位的除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设立的承包商预选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二是测绘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的,应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代理机构。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不断加强测绘及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健全和完善招投标各环节程序,结合测绘管理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切实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四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审核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让无测绘资质的单位和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单位承担测绘项目。所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的依法有效测绘资质均可登录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三、进一步加强测绘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内测绘项目中标后的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测绘项目分包管理。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量和分包金额都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承包的40%,分包价格不得低于分包部分的测绘成本。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二是加强合同执行过程的跟踪检查。应对测绘项目承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人员、测绘作业证件等进行现场检查,对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作业人员信息差异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应详细核查,防止层层分包、违法转包。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三是加强分包决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分包数额较大的,须加强集体决策和公平竞争,防止随意分包。四是进一步加强测绘项目档案管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公开招投标的测绘项目,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对测绘项目管理各环节资料应全程可追溯,确保有档可查。
四、进一步健全测绘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以新《测绘法》宣传贯彻为契机,抓紧研究起草适合本地本单位的测绘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更好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同时,积极主动向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特别是测绘资质管理有关政策,争取相关管理部门支持,更好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随机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系统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建立信用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测绘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对招投标管理活动中违规的管理人员依法落实责任追究。自施行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厅属事业单位应按年度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含市、区、县)或本单位测绘项目信息送省厅测绘管理处汇总(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测绘项目为国土资源系统内从事测绘活动且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项目(财政直接下达企事业单位的除外)。
本通知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年度测绘项目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2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7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