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科学利用围填海造地,实现对围填海成陆土地的高效利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对围填海造地的管控作用
沿海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开发方向等内容要相互衔接,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沿海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布局、用地安排、岸线利用以及生态控制线等管控要求。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中期调整时应当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围填海项目建设;未明确规模和范围,但确需围填海造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后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备案,所需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调剂解决,或可探索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予以解决。
二、严格规范围填海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的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要以“生态用海、节约用海、科学管海”为原则,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就进行围填海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并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作为审查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地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划分海域级别,并结合用地性质、成陆土地价差等情况,制定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规定收缴海域使用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及时对围填海成陆土地开展土地调查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沿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及时开展对零米线位置、走向的调整,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纳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未经竣工验收的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不得纳入。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认定围填海成陆土地的地类。新形成的岸线待国家统一修测岸线后予以确认,确保零米线和海岸线一致,避免交叉管理。
四、做好围填海成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围填海成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围填海成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围填海项目经批准后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以向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利用围填海用海形成土地建设的项目,依法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五、加强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监督检查
围填海形成土地竣工验收,并经零米线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零米线调整情况告知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各县(市、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将经零米线调整后的围填海形成土地纳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上报相关土地违法行为。围填海形成土地要纳入年度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由沿海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