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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11-04-26 10:42:32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1〕221号 【字体: 【打印】

东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东国土资(报批)〔2009〕239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东莞市将洪梅镇凼涌村、黎洲角村、夏汇村、尧均村、乌沙村、金鳌沙村;道滘镇南城村、闸口村;沙田镇阇西村、民田村、西太隆村;厚街镇白濠村、双岗村;虎门镇小捷滘社区、白沙社区、博涌社区;长安镇锦厦社区、沙头社区、上角社区、上沙社区、乌沙社区、厦边社区、厦岗社区、霄边社区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4.2941公顷(耕地10.6652公顷、园地9.6228公顷、养殖水面3.8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30.4815公顷、未利用地1.3831公顷,合计56.158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615公顷(耕地0.0289公顷、养殖水面0.03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3913公顷、未利用地1.5928公顷。
    上述合计59.2043公顷土地经完善征收、收回手续后,由你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工程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用易地补充的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粤国土资(验)函〔2008〕46号)。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你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须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批准文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