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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深圳段(深圳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10-12-21 11:15:1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904号 【字体: 【打印】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松岗段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深规土〔2009〕211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736公顷、未利用地0.0815公顷。
    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5.8175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深圳段(深圳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承诺将该项目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收回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土地收回方案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