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的规定:“国家海洋局不再委托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权。”但根据“《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 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以上两个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应该执行哪个规定?
时间:2023-07-03 08:38: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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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规定的“不再委托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规范对象是铺设电缆管道的用海活动;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的是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1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其他活动,规范的对象有区别,具体工程建设要对照规定执行,相关程序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