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中产权人自行改造(“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原土地和新条件土地评估能否由原产权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以此评估结果补缴地价?原工业用地评估价格能否包含原土地价值和厂房、车间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价值?原工业用地成本如何界定?
时间:2019-11-18 15:57:32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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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出让地价评估应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经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或应补缴地价款。至于在“三旧”用地地价评估过程中,是否需考虑地上建(构)筑物的价值,与评估目的、地方性政策、改造项目操作方式等因素有关,省里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建议向当地自然资源(“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