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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赠与过户是否需要公证?

时间:2019-07-10 11:13:15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3.3条,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中提到: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上述两个文件均没有明确要求赠与过户需要公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