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灾害资质备案的问题
时间:2018-09-17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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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无需在我厅备案,应到项目或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方法按上述2个《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