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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性质

时间:2018-08-24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大队所有。至此,土地不再归个人所有。 二、根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拥有宅基的使用权。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住房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