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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手续及遗产税

时间:2018-05-11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予合同;(三)继承或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办理转移登记所需要的具体申请材料;关于遗产税问题,建议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