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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问答——“我为群众办实事” 设施农业用地问题我来答(第三期)

时间:2024-03-26 10:41:01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一)想要建设厂房为农产品加工服务,是否可以申请设施农业用地?

答: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字〔2019〕4号)对可以直接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有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我省出台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范围,同时要求对于文件中未直接提及,确属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需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已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是否可以在已建的农业设施上加装光伏项目?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光伏发电项目要合理布局,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根据实际要合理控制,避免对农业和生态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国土“三调”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变更调查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在已建的建筑上加装光伏需要判断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会不会改变地表形态以及对农业和生态会不会造成影响,需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确定。


(三)用地范围内存在部分建设用地,是否可以申请设施农业用地?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功能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4〕366 号)要求,属于合法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合法用地材料作为备案上图入库的必备材料;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的,须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如建设用地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的,在完成耕地复耕复垦后还须通过日常变更或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地类,方可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申请用地。


(四)历史上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被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可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答:对于判定为违法用地的设施农业项目,如果原实际用途确实为设施农业建设,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确属设施农业用途且不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已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的意见后,可按规定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上图入库;如果原实际用途为非农业建设,必须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按要求整改复耕,通过日常变更或年度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地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完成变更的意见后,才可按规定作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完善备案手续。


(五)原已备案的鱼塘等养殖设施项目用地,是否允许将鱼塘回填进行种植或用作其他农业活动?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因此,如果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撤销等手续,更正原本的备案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设施的用地规模与种植设施的用地规模不一致: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


(六)对既有种植也有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该如何进行备案?

答:辅助种植和辅助养殖的设施不同,对耕作层的破坏程度各异,用地规模也不一致,对于确属种养结合的农业设施,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可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答: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也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八)同样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为何有的可以进行用地备案,有的被认定为不符合备案要求?

答: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字〔2019〕4号)对可以直接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有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为作物生产或养殖生产服务的设施。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后,需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若没有设施农业项目主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是不予备案的。


(九)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用于农业生产,是否可以直接废弃?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时,乡镇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土地恢复。若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若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按规定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因此,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用地主体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撤销并按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接受申请后二十日之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土地恢复验收工作。


(十)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申请用地时限要求?

答:《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用地协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护。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