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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门前在六七十年代开挖的水渠发电导致门前的土质坍塌,至今废弃有二十年已经私自回填泥土,请问可以作为自家用地吗?

时间:2019-11-14 16:07:03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