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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业务咨询]海域权使用证使用权人名称变更

时间:2019-02-18 07:17:05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由于公司名称更改需要变更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需向原海域使用审核机关提出海域使用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资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向原审核机关提交的材料详见第二十六条,审核机关收到海域使用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变更申请批准后,海域使用权人需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变更登记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见第十五条),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详见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海籍调查工作(见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7]81号)第二条第(一)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含变更、转让)批复文件下达(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海域使用审批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