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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宅基地确权问题

时间:2018-09-18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综上,您须符合本村村民且一户一宅的条件并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方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