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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管理问题

时间:2018-08-09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您好!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第一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等情况确;定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2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含留用地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安置方案(包括留用地安置比例)可以按规定申请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