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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滩涂的合法使用问题

时间:2018-07-31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符合上述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