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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惠府[2017]94号征地预公告和正在进行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咨询

时间:2018-07-24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70公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上述土地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2.经核查,上述土地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内容主要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按照上述规定,惠州市惠城区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行为属于征地报批前期工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