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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细节问题进行咨询

时间:2018-07-19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根据我厅2017年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您的问题概括答复如下:一、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用于租赁的国有土地对新增还是存量建设用地没有要求。三、工业用地租赁也属于工业用地的一种供地方式,应参照招拍挂出让土地的相关规定规范进行。四、土地承租方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六、《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宗地的操作要参照供应宗地所在地制定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