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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买卖

时间:2018-07-02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的规定,村民对集体财产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小组会议提出。涉及违法买卖土地的,可向当地国土部门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