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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政策

时间:2018-06-28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您好!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让方和受让方要严格执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对于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情形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已划拨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