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地上附着物是否一并转让
时间:2018-06-20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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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以依法登记为生效要件。另外,地上附着物的使用费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