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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四荒地还有吗?

时间:2018-06-15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161号)规定,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已由国务院下放至省政府;开发荒山、荒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的,已由省政府下放至县政府。因此,您想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可向我厅申请;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可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或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的,可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2.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收费问题,请向受理您开发申请的部门咨询。 3.一亩地约为66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