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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问题

时间:2018-05-29 12:00:0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13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要求,须严格落实土地复垦保障资金,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要对土地复垦资金作出专项安排。生产建设活动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要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费用安排。土地复垦方案中没有土地复垦资金专项安排的,不得通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报告当年土地工程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