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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政策反馈

时间 : 2020-03-04 14:51:30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一、政策背景

  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按要求发文明确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二)《关于广东省农业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综〔2007〕204号)。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国家(财综〔2018〕15号文)已大幅度提高了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及国家、省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在国家已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暂不再提高我省海域使用金标准。

  (一)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围海用海、开放式用海、其他用海(均不含养殖用海)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国家财综〔2018〕15号文执行。

  (二)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含滩涂、底播、筏式、桩架式、网箱养殖)各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粤财综〔2007〕204号文执行。

  (三)关于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说明如下:

  1.滩涂、底播养殖以实际养殖面积计征;

  2.筏式、桩架式养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积计征;

  3.网箱养殖以确权用海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已按照666/120=5.55的倍数进行换算,计征时无需再换算。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海域等别及用海方式界定按照财综〔2018〕15号文规定执行。各等别海域分级按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执行,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另行通知。

  (二)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三)为更好地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缓解用海供需矛盾,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根据财综〔2018〕15号文精神,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原文: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