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08-17 09:07:56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2020年8月12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并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细则》的必要性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用海审核审查工作细则》(粤海渔〔2016〕140号)修订而成,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和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细则》的施行,逐渐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同时,《细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域管理实际,亟需对《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全面提升海域管理水平和效率,服务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机构职能和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实际情况,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粤海渔规〔2018〕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名称及相关机构名称的更改。

  为规范表述,文件名修订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海洋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260号)、《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渔政总队更名为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的函》(粤机编办发〔2020〕1号),明确由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综合执法。

  (二)明确需要进行用海预审的情形。

  若需要办理用海预审意见用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三)精简部分提交材料和相关文字表述。

  1.用海申请的请示材料中,删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删除实施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材料;

  2.用海申请材料中,取消提供资质证明资料;

  3.根据实际,删除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符合性的审查要求,删除有关围填海年度指标的描述;

  4.因属地受理、逐级审查项目和省级直接受理的项目在审查内容和流程上具有较多的一致性,故合并在一起描述。

  (四)将含糊不清的表述予以明确。

  1.根据实际,明确召开专家评审会前进行现场踏勘,省、市、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视情况派员参加,并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派员参加;

  2.明确用海申请材料中附件应包含的内容;

  3.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为发改等部门;

  4.明确县(区)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申请后,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征求同级发展改革、水利、林业、港务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

  5.明确项目用海图件为宗海图和界址点坐标;

  6.市级预审意见中,补充完善跨县区项目的受理情况。占用岸线的,明确岸线占用长度;

  7.优化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征求项目违法用海意见的流程;

  8.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中增加未获批准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情形。

  (五)将原业务审查和会议会审两个环节整合成业务审查环节。

  根据现阶段用海审批制度将原业务审查和会议会审两个环节按实际情况整合成业务审查环节,并修改相关表述。

  (六)增加用地用海用林一体化审批内容。

  项目同时涉及用地用海用林的,鼓励国土、海洋、林业主管部门已整合的地区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8号)的要求,实行用地用海用林一体化审批。


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