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 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11-10 10:13:41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公布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贯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统筹城乡用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乡村振兴提供用地支撑保障。为便于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理解文件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4月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十三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会议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建立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监管机制。5月7日下午,省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后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长效机制建设问题,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要高度重视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用地,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规范用地管理出发,统筹谋划乡村振兴产业用地的制度供给,为实现产业兴旺提供用地保障。为贯彻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落实省领导指示要求,切实解决现代农业产业园、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后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健康发展,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分别进行专题研究,共同会商,积极研究谋划建立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长效机制。一是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农业用地难的痛点、堵点和关键点,调研发现各地普遍存在设施农用地不敢用、建设用地不愿用、点状供地不会用的问题。二是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分别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汇报了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用地情况,请求上级部门指导支持。三是起草乡村振兴用地若干政策补充意见初稿。在广泛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以及公众意见后,结合各地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意见》送审稿,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公布。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专项统筹、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要求、点状供地政策原则、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以及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要求,建立了乡村振兴发展用地保障机制。《意见》正文共六个部分十六条。

  (一)第一部分明确了加强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专项统筹。

  一是明确把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一方面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具有零星分散的特点,很多拟建设区域没有纳入当前连片的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因此有必要把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的使用范畴。另一方面,把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新一轮自然资源空间规划,为下一轮乡村振兴建设赢得主动,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划未来发展空间。二是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解决当前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难于落地,存在不愿把指标用于乡村振兴建设问题。强调指标专用,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将由省收回并统筹安排,优先给予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指标保障。

  (二)第二部分明晰了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要求。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建设内容和标准,解决“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后,农业经营主体对哪里可以建设、哪里不可以建设以及怎样建设设施农业不超标准心里没底和正规设施农用地不敢用、标准农业设施不敢建设的问题,简化合并了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相关表述,更加便于理解和执行。二是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按规定使用、占用设施农用地。三是鼓励在不破坏耕作层,不做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参照《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在坡度≥25度的山地(不包括梯田等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四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坡度≥25度的山地、低产田、耕地,确有必要建设设施农业的区域,各地要建档立卡,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逐步调整。

  (三)第三部分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建立点状供地管理制度。

  一是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建立统筹使用设施农用地、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理念。二是结合浙江经验,明确了点状建设用地管理基本原则,具体管理制度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第四部分为强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保障。

  一是强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保障,明确了面积保障要求。二是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管理,明确了用地手续办理时限。三是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机制,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

  (五)第五部分为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

  一是纠正“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后,对于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不敢建设、不能建设的模糊认识,强调用地统筹,大力提升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水平。二是强调用地规划和统筹,鼓励按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进行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项目相关设施建设。

  (六)第六部分为机制保障。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工作的沟通协调。二是建立乡村振兴用地监管制度,确保政策高效落地。三是加强考核,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对各级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实行通报、追责制度。

  三、试行时间

  试行时间:2019年12月1日。

  有效期:自试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


  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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