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04-17 15:01:15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现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作为我省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的指导性文件,《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我省积极落实中央巡视组整改方案、完成中央赋予我省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有关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率先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出让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是我省建立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分为总则、出让前期工作、组织出让、出让后续工作及附则5个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以下统称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活动。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二)出让条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出让公告发布时,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已批准并公布其保护和利用规划,出让时不得存在权属和利益纠纷。

(三)部门职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化出让活动,受省政府委托办理用岛批复手续;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前期工作并编制出让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组织《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不设县(市、区)的地级以上市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四)出让前期工作。在发布出让公告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拟出让海岛有关情况在当地公示,并解决有关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等异议;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组织编制出让方案,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并据此制订出让底价;还对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来源进行了落实,由同级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出让方案需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出让方案如需重大调整,还要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市场化出让活动的具体流程。《办法》明确要求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对出让公告发布的时间、平台、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因招标、拍卖、挂牌的流程较为成熟,且有《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参照执行,故《办法》中不具体展开市场化出让的具体流程,仅在第十五条规定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市场化出让活动;明确了确认中标和确认成交程序、出让成交公示及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限,并由中标人、竞得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六)出让合同。《办法》对出让合同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创新性地在出让合同内容中加入了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出让公告中约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中止和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条件和情形及法定义务等内容,还规定出让方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材料,为提高用岛生态门槛、完善海岛开发利用约束机制做出了妥善安排。

(七)使用金缴纳。中标人或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应根据约定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足额缴纳相应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八)用岛批复。中标人或竞得人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应自行编制完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岛批复时,应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以及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受省政府委托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用岛申请材料进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九)权属登记。在办理用岛批复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办法》的创新点

(一)《办法》优化调整了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程序。

在不突破《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现行海岛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办法》在我省试点对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市场化出让活动前置,先通过市场化出让活动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并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中标人、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并通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有关评审,再办理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手续,既有利于意向用岛单位或个人迅速落实开发利用意图、推进用岛项目落地,也有助于调动地方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积极性,更通过《出让方案》细化了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限制要求与法定义务,并在后续《方案》《论证》的编制中予以衔接和落实。

(二)《办法》落实了“放管服”精神。

一是优化调整了出让方案的报批流程,减少省人民政府审批环节,在出让方案报批环节,由受省政府委托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出让方案及附属材料进行审批;在用岛批复环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用岛申请材料进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二是针对广州、深圳市,规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深圳继续行使省级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


原文链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