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清远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时间 : 2020-10-23 16:35:52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清远市人民政府:

  你市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清远段)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清自然资管制报〔2020〕12号)业经批准,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02.8925公顷(耕地111.688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3.7851公顷)、未利用地16.21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4.273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3641公顷、未利用地0.51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99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45.063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清远段)建设项目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请你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清城区人民政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