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粤港澳规划行业交流,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推动香港、澳门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更好的参与我省规划编制业务,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现就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备案对象为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
二、执业范围
除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之外的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规划业务。
三、备案条件
在广东省进行执业备案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区基本法。
(二)符合港澳地区法律法规,依法成立,持有港澳企业商业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机构。
(三)企业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符合执业备案条件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的企业,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提交《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执业备案申请表》以及企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备案受理。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提交申请备案的材料,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受理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公示公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受理材料,完成审查后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允许备案,并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备案有效期为2年。
五、权利义务
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执业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广东省内从事执业范围内相关规划业务,其出图章与内地规划编制单位企业具有同等效力。执业备案期届满前3个月,需按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执业备案期间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严守保密规定和从业纪律要求,坚守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工作。在执业备案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执业备案,且1年内不允许申请执业备案。
六、主管部门职责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备案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内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执业备案申请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