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2-19 17:17:04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36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实施创造型引领型改革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5号)的有关要求,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现就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内执业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适用范围

  执业备案对象为取得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的港澳籍专业人士。

  二、执业范围

  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

  三、备案条件

  在粤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备案的港澳籍专业人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港澳居民身份;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取得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颁发的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或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颁发的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的注册证书,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四)服务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符合执业备案条件的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由本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如有效身份证件、港澳执业注册证明或资格证书等,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二)备案受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设立受理窗口,对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申请执业备案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公示公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受理材料,完成审查后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五、备案人员管理

  经备案登记的港澳注册城市规划师,可在广东省内提供规划专业服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规定,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如在执业备案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的,则取消备案登记。

  六、主管部门职责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内执业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申请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附件: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