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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案例

时间 : 2020-10-12 17:14:57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案例1)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汕尾市纪委交办了关于陆丰市南塘镇后西村“村霸”盗挖农地等有关问题线索。我局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前往陆丰市南塘镇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2013年8月至2018年期间,陆丰市南塘镇后西村村民李振招等人在该村范围内擅自非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情况属实。汕尾市国土资源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查办,并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查处。

  该案主要违法事实是:(一)非法占地。后西村委会村民李振招等人自2015年至2017年底,擅自在后西村俗名长尾湖、牛塘坑、长堀尾等地段实施非法占地开采行为。经现场勘测,其非法占地总面积111.89亩,其中耕地面积59.48亩(包括基本农田46.31亩),造成大量的农用地损毁。(二)非法采矿。经进一步调查,后西村委会村民李振招等人自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后西村委会乌土笼、长堀尾、牛塘坑、长尾湖等地破坏农用地进行非法采矿,主要矿种为高岭土。

  经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大队现场勘查、评估,李振招在南塘镇后西村擅自开采的砂质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合计355323吨,总经济价值2253万元。

  处理情况:该案李振招等人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的事实清楚,且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经济价值数额巨大。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地罪、非法采矿罪,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6月8日、7月16日将此案件以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案件移送汕尾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案已由汕尾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相关人员也被公安机关控制,李振招等主要犯罪嫌疑人也被依法提起公诉并进行审判。

  保护伞处理情况:经中共汕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尾市监察委员会《汕尾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之民心向背介绍,南塘后西李振招非法采矿案件中,违法当事人李振招的弟弟李振作(原陆丰市南塘镇党委委员)和陆丰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长张伟革、副队长周少迎、南塘镇自然资源所魏海鹏等人不正确履职,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而且收受好处,充当“保护伞”,导致监管机构层层失守,后西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给国家利益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该案共有62名相关人员(不全是自然资源系统)被问责追责,其中党纪处分39人、留置措施7人、移送审查6人。

  司法机关宣判情况:目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进行一审、二审判决。2020年4月2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20)粤15刑终1号,李振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另犯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等罪名,共被判处总和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另李振招的犯罪团伙肖年学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八年等,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

  警示剖析:

  李振招家族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家族关系为纽带,利用其兄弟担任南塘镇党委委员关系,以非法占地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等不正当手段达到大肆非法获利的目的,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当地党委、政府、自然资源、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对李振招家族涉土涉矿行为依法打击处理,符合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和要求,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彰显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力度,在当地群众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警示作用,回应了群众期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自然资源良好管理秩序,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本案也揭示出,李振招家族通过非法占地、盗采高岭土等矿产资源等方式掠夺经济利益,南塘镇党委委员李振作(李振招的兄弟)、陆丰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张伟革等干部,因听之任之,履职不到位,涉嫌充当保护伞被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责。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此应保持高度清醒,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要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在办理案件时,要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对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确保履职到位,避免失职渎职和错案问题的发生,及时将有关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多渠道打击违反自然资源法律行为,形成监管合力,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厅执法监督处赵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