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黄淑珍
留言日期:
2019-08-10
主题:
土地证丢失多年怎么补办
内容:
土地位于东莞市洪梅镇金鳌沙村。老公的曾租父当年的一块村集体土地当时有土地证的,但是因为火灾曾祖父和土地证都烧毁了,因为烧死人,很多年都把地闲置没有补办土地证,曾祖父,爷爷奶奶那一辈都过世了,村里的人都知道是我们家的土地,现在国土查不到土地证的档案不予补办,村里叫我们去市里的档案局查,后来在档案局查到了档案,但是国土说档案他们不承认,不能补办。请问档案都不能补办,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补办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8-14
答复时间:
2019-08-14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现行政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因此,要取得原土地的使用权需要重新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再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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