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欧阳耀斌
留言日期:
2021-01-19
主题:
居住权登记事宜
内容:
厅领导: 你们好。 本人想就居住权登记事宜向贵厅进行咨询、了解: 1、 《民法典》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第366条-371条规定了有关居住权的事宜。 因法律、法规暂未对居住权登记的操作事宜做进一步规定,请问我省后续将如何实施《民法典》相关规定,省厅何时将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登记机关操作相关业务; 2、《民法典》未就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类型做出进一步明确的限定,但通常理解居住性质的物业应属于可以设立居住权的标的,那么请问土地出让文件中约定的属于自持性质的居住性物业能否根据《民法典》设定居住权,如不能有无法定的依据? 盼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1-20
答复时间:
2021-01-20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1.自然资源部近日初步拟定了《居住权等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我厅已就征求意见稿研提了相关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印发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居住权登记工作。 2.《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可以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其用途必须为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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