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苏
留言日期:
2020-02-19
主题:
土地登记颁证后,县级政府还能否受理林木所有权争议调处申请?
内容:
我村有一片林地,上面的林木(桉树)系我农民集体1967年响应国家植树造林的号召种植,但从八十年代起,某单位未经我农民集体同意、未办理征用手续就强行砍伐了部分林木并占用了一部分林地建房,该单位于九十年代办理了该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该土地上未建设部分仍留有我农民集体1967年种植的部分(数十棵)桉树。请问,如果我农民集体单就此数十棵桉树的所有权纠纷要求政府调处,政府是否仍应当调处?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2-20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您好,《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调处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调处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并按照被申请方的数量提交副本。”。因此,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出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当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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