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 2020-11-10 09:36:17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粮田“非粮化”行为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干部群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721室,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rzyt_gbc@gd.gov.cn。联系人及电话:蔡杰,020-37018137。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粮田“非粮化”行为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切实转变观念,加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

(一)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认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转变“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和“重新增、轻存量”的用地模式,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二)“三位一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探索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易地有偿代保模式,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粮田“非粮化”行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基础。

二、强化用途管制,严控耕地“非农化”行为

(三)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加快推进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深化“双评价”成果,细化主体功能区定位,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在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前提下,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各类建设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及水田等优质耕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除国家保障计划指标的重点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当年处置的存量土地规模核定计划指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四)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发挥用地预审前置把关作用,强化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和前期介入,把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作为建设方案比选的重要内容,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为降低投资成本大量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批次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占压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未落实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单独选址项目未落实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城乡绿化建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用地标准,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及人造湿地公园、水利景观等挖田造湖、造景类项目用地,应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临时用地审批备案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方可经批准临时占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途和时限批准临时用地,并及时通过在线系统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确需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主体可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变相为建设项目长期提供土地,规避用地审批和违法用地查处。

三、实行特殊保护,严防粮田“非粮化”倾向

(六)巩固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地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垦造水田等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通过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要求落实补划,在用地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逐级报省级质检验收。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进行整改。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更新,定期发布全省耕地质量水平评价结果,通过土壤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措施,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七)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粮田按规定落实种植管护,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其上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行有序规范引导,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杨树、桉树、构树等其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植物,并加强动态监测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严禁假借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化”建设或“非粮化”利用。

(八)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除国家允许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外,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及土地综合整治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四、坚持量质并重,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九)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坚决防止出现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以及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问题,并应及时兑现、偿还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及欠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辖县(市、区)结合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情况,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以需定垦”原则编制本辖区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并由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下达,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十)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内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地市之间拟跨市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兑现承诺或偿还欠账的,由相关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报请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指标调拨,涉及有偿调剂的按指标交易相关规定办理。全省补充耕地(含水田)指标应优先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指标难以保障、市域内有指标却不优先用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省自然资源厅可暂停该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扣,必要时可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该市域内剩余补充耕地(含水田)指标直接调拨用于重大项目,后续费用偿付、指标归还等相关事宜由市级统一负责解决。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管理。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新增耕地(含水田)的,均须按照或参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立项、实施、验收及报备,纳入全省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地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或进行耕地提质改造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立项实施,并将新增耕地坐标等项目信息提供给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其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量。不涉及新增耕地(含水田)但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增粮食产能核定,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认定。

(十二)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建后跟踪管护。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建后跟踪管护,从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土地出让收益、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资金中,充分保障后期管护费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及标准等要求,压实镇、村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省财政每年对粤东西北各市实施的省级参与指标分成项目根据管护落实情况予以适当奖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将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安排用于落实本辖区的粮食播种面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地力培肥计划,根据实施情况发放地力培肥补贴。

五、严格执法监督,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十三)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各地应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监测预警制度,抓早抓实土地卫片执法,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已经动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严厉打击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存量问题抓紧查清底数,分步分类处置。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日常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及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四)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补充耕地等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每年应与下一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组织对其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各类耕地“非农化”、粮田“非粮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全面掌握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种植利用变化情况,并重点对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情况进行专题监测,结合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测监管情况,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对不按规定落实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管护或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的,不得享受相关农业补贴、补偿等财政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