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我厅于2020年4月3日起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咨询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转来3位专家的反馈意见。现将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公众专家 | 条款 | 意见或建议 | 理由 | 是否采纳 | 不采纳理由 |
1 | 蔡卫华 |
| 登记应当记载上、下界限高程,不应当分地上、地下。 |
| 不采纳 |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于地形变化多样,不分地上地下、仅记载地上下界限高程,不能直观反映地上地下,也不方便使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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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从文字上区分地上、地下,应当简单化。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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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第一条 | 建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现在是国土空间规划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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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第二条 | 对(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议进一步明确界定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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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第三条第一款 | 建议对(国有地上、地下使用权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措辞再斟酌,可能产生歧义。 | 一是国有地上、地下使用权可以单独先登记;二是国有地上、地下使用权以及地表的土地权利以及建筑物的权利人可以不一致。该款应该表达的是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地上空间使用权人一致,地下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一致。 | 采纳 | 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已做相应修改。 |
6 |
| 第三条第三款 | (后半部分)与第11条第1款不一致,建议按照第11条表述;建议按照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规定,与地表建筑物共有土地使用权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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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第四条第二款 | 对(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文件)建议研究。 | 第八条写的是竣工验收文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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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第七条第二款 | 对(电力、电信等线路架空建设的,不予登记)建议如当事人申请的,也可以登记为地役权。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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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第八条 | (以竣工验收文件),第四条写的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文件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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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第十条 | 建议修改(结建式地下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 结建的,地下和地表是一个土地权利,年限是一样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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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第十八条第二款 | 建议修改(出租)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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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第二十二条 | 原有效期3年,建议有效期5年。 |
| 不采纳 | 现行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厅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
13 | 吕沛 |
| 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及其附属建筑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
| 不采纳 | 本文针对的是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确权登记进行规范,侧重于登记管理。一般地表的确权管理,不是本文规范内容,可另行安排。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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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本中再具体定义“地上、地下”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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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朱江 | 第五条 | 增加“输气管道”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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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全文 | 在多处文字上的修改 |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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