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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三旧”改造中的土地“返供”?

时间 : 2018-05-02 14:52:31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在“三旧”改造中,除了由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外,其余“三旧”用地可以“返供”方式供地。所谓“返供”,顾名思义,供地对象是原土地权利人或由其引入的市场主体,目的是加快理顺用地手续、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促进土地整合改造、切实降低改造成本。例如,在旧村庄改造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在连片改造中,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后再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尽管采取了“返供”的形式,实质上都含有公开选择供地对象的成分,如旧村庄改造是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合作改造单位,连片改造中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介入,都可以与原权利人谈判,最终形成的单一主体体现了所有权利人的共同意愿,因此可有效避免供地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