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三旧”用地出让前是否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各地均已制定地价计收政策,如何进行衔接?

时间 : 2018-05-02 14:53:29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考虑到一些“三旧”用地不是“净地”或“熟地”出让,涉及对原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事宜,在确定出让底价或应补缴地价款时需灵活处理,一直以来,省里都给地方预留了一定的政策制定空间,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价计收政策。实际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在出让“三旧”用地前按宗地进行了地价评估,有的地方则没有按宗地评估,而是依据基准地价,有的地方则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地价缴交或补缴的标准。结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粤府〔2016〕96号及《实施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三旧”用地出让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考虑到“三旧”改造项目往往周期较长,有的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按原有地价政策核算了改造成本,尚未办理供地手续,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避免对已启动项目造成太大冲击,《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3月14日之前(即96号文印发半年期)已批准改造方案的项目,可继续按照96号文印发之前的政策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