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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如何确定?通过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能否进行“三旧”改造?

时间 : 2018-05-02 14:52:56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为拓宽改造项目融资渠道,弥补政府主导实施改造的不足,我省“三旧”改造政策鼓励各类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改造。这里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受让人、实际使用人、流转的受让人或承租人等多种情形,具体属于那种情形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意见》第六条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形,可供参考。由于这些主体原来享受的土地权利存在差异,在“实施改造权”上也存在先后之分。例如,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这里的土地权利人,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与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的地方政府。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放弃改造权利的,才能由实际用地单位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都放弃改造权利的,才能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再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的改造权利也收到限制,只能在流转合同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改造,土地仍保留集体性质,不能直接办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需要办理征收手续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转国”申请,经批准转为国有后,村集体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主体,原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可通过参与竞价或招标获取改造用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