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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化审查手册》的通知

时间:2018-02-11 17:00:58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质量和审核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化审查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8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标准化

  审查手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

  2018年2月

  目  录

  

  

  申请材料审查要点…………………………………………0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要点………………………………06

  耕地保护落实情况审查要点………………………………10

  土地使用标准审查要点……………………………………14

  综合材料审查要点…………………………………………16

  附件…………………………………………………………18

  

  申请材料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6.项目用地红线;

  7.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8.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项目)的建设项目,需出具踏勘论证报告;

  9.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出具节地评价报告。

  三、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材料加盖的公章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文本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图件可按需求使用A3纸,光盘使用DVD或CD光盘刻录,复印的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坐标文件采用txt格式,其他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与材料名称一致,内容应清晰、完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5.《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

  6.《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7.《关于落实中发〔2017〕4号要求有序开展国家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函》(国土资规〔2017〕192号);

  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4〕132号);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91112);

  10.《关于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安排建设项目涉及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7〕23号);

  1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

  二、材料清单

  1.项目坐标红线;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按照列入规划办理的,须提供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文件;

  4.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须提供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

  三、审查要点

  1.规划审查

  (1)坐标生成的地块面积与本次上报面积是否一致。  坐标生成地块面积与申报面积相差400平方米以内(单个地块在80平方米以内)的,可视为误差。

  (2)规划用途分析:坐标生成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规划的项目须提供依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且已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不涉及基本农田情况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单个地块在80平方米以内)的可视作符合规划。

  (3)建设用地管制分析:坐标生成地块是否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凡纳入我省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在限制建设区安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在禁止建设区安排,涉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与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情况的说明。

  (4)占用已预审和已报批项目分析:坐标生成地块是否压占已批已预审红线。对于压占已批已预审项目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单个项目在80平方米以内)的情况,可视为误差。如项目已实施用地报批,则对已报批项目进行压占审查;如项目已进行用地预审但尚未报批,则对已预审项目进行压占审查。如压占则需被压占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压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围填海情况分析:不对项目涉及围填海情况进行审查,若项目申请纸质材料或者坐标文件生成地块涉及围填海的,提出补正,要求剥离用海部分,同步修改相关材料。

  (6)不用办理用地预审情形:选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范围内的已批建设用地上,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2.项目坐标红线

  项目坐标红线生成的地块规划情况是否与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地级市国土部门的初审意见一致;生成的地块形状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致;生成的地块形状是否符合实际与逻辑,如线性工程在完整的规划数据中人为恶意断开、切开以规避预审权限。用地坐标在补正期间调整过的,须重新对土地规划、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查。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包括指北针、土地规划年限、县级或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图例。图件一般需按1:10000比例尺制作,如申请用地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或提供局部图。

  4.列入规划的依据文件

  对于列入规划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文件(包括经盖章确认的印发通知、规划文本封面以及附表),审核预审项目名称与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实际为同一个项目的证明文件。

  

  

  

  耕地保护落实情况审查要点

  

  

  一、耕地占用情况审查

  (一)审查依据

  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二)材料清单

  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项目)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踏勘论证报告。

  (三)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申报占用耕地面积是否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须实地踏勘论证的情形。

  2.须踏勘论证的是否已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通过论专家证,踏勘论证报告是否有专家论证意见并附签名。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情况审查

  (一)审核依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4号)。

  (二)材料清单

  无须单独报送的材料,但如占用高标准农田,地级市的初审意见要说明相应内容。

  (三)审核要点

  1.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核实预审项目占用高标准农田情况,如确实占用,是否已按粤国土资规字〔2016〕4号文的要求在初审意见中说明有关内容。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审查

  (一)审查依据

  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6.《关于落实中发〔2017〕4号要求有序开展国家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函》(国土资规〔2017〕192号)。

  (二)材料清单

  1.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证明材料;

  2.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3.实地踏勘论证报告。

  (三)审查要点

  1.按照系统压占分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结果,如未出现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则予以通过。

  2.按照系统压占分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结果,如出现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审核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下放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国家公路网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省政府及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地方铁路。

  3.符合占用条件则根据系统分析结果审核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地类以及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以及补划地块是否位于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范围内。

  4.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规定编制的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说明;项目选址选线过程中是否已经充分考虑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通过方案论证,目前选址选线方案是最优的,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项目是否已经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项目是否已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区位落实的永久基本农田。

  5.是否已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通过专家证论,踏勘论证报告是否有专家论证意见并附签名。

  

  

  

  

  土地使用标准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9号);

  2.《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2005〕70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5.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6.《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115号)。

  二、审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用地规模和标准,并提供计算依据和过程;

  2.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提供节地评价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三、审查要点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中是否已说明项目的用地规模、标准和功能分区情况,并明确计算依据和过程。

  2.对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核实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面积是否存在超标准的情形。

  3.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编制的节地评价报告是否已经专家评审通过。未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资厅发〔2015〕16号文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综合材料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7〕15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中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格式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58号)。

  二、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三、审查要点

  1.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是否足够充分,建设依据文件名称是否项目与预审申请表、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地级市国土部门的初审意见一致。

  2.预审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依据、现状数据、建设单位等信息是否与地级市国土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等文件是否一致,是否已按要求提供“统一项目代码”,项目审批机关和批准类型是否符合逻辑。

  3.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地级市国土部门的初审意见是否按照模板进行编制, 条款和内容是否有遗漏。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模板的条款和内容,只能在模板的基础上增加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附件1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实施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文本格式

  

  

  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要求,现将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报上,请予审查。

  一、项目建设背景

  〔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建设是为了解决**问题/应对**需求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XX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供地政策。按照**规定,该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或已经**部门同意备案),按照“同级审查”的原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市**县(市、区)(如涉及跨市,增加表述为:和**市**县(市、区))。项目在选址过程中,依据《**项目用地指标》(文号),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量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通过多个方案的比选,最终确定此方案。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举例如新建铁路项目,表述为**线路起自**市**县(市、区),终至**市**县(市、区),沿线途经**市**县(市、区)。正线线路全长**公里,其中桥梁长度为**公里,路基长度为**公里,隧道长度为**公里;全线设置车站**座。铁路主要技术标准为:**)〔项目投资总额〕该项目总投资为**亿元。

  三、项目申请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

  〔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县(市、区)境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县(市、区)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项目需要踏勘论证情形〕(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已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踏勘论证。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用地规模为**公顷,用海规模**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

  〔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或: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说明超标准及用地规模确定依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已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四、其他情况

  我单位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总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五、小结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为确保项目按期推进,特向贵厅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请给予审查批复。

  联系人及电话:   (姓名)       (电话)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标准的说明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实施县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文本格式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工作方案》的规定,我局受理了**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对该项目进行了初审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XX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涉及我市**县(市、区)。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项目涉及高标准农田情形〕该项目不占用高标准农田。/该项目拟占用高标准农田**公顷,其中在建面积**公顷,已建面积**公顷。该项目按项目性质为**类【具体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4号)执行】,属于省规定的可以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范围。我局已要求该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规划设计,坚持做到不占、少占高标准农田,确实无法避免的,在用地报批时按省的有关规定落实补建。

  〔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

  〔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县(市、区)境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县(市、区)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材料齐备;相关县(市、区)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专家论证和基本农田的审批等工作。

  〔项目需要踏勘论证情况〕(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已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踏勘论证。

  〔踏勘论证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

  〔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经过踏勘论证,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建议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踏勘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

  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用地规模为**公顷,用海规模**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

  〔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形〕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用地指标》的指标(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已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论证,该项目各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

  四、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规定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委)将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对该项目是否属于重新预审等问题进行说明。我局承诺,该项目用地预审上报的电子报件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六、小结

  综上所述,我局拟同意该项目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规定,现将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报上,请给予审查。

  联系人及电话:(姓名)         (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实施

  批复文本格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XX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广东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名称》(文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意义、项目符合规划和用地政策情况、通过预审的结论

  XX项目/工程(项目代码:***************)已经发展改革委(或其他单位)批复项目建议书/同意立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XX规划(文号),项目建设对XX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选址你市XX县XX镇,用地符合/已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XX公顷,经审查,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注:如符合土地规划,在此说明符合规划,如不符合规划在第五条中提出修改规划的有关要求。)

  • 用地规模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项目拟用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 补充耕地和表土剥离有关要求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注:涉及占用耕地的,才提出补充耕地和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有关要求。)

  • 征地补偿有关要求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注:涉及征地的,才提出做好征地补偿的有关要求。)

  • 办理用地报批、违法用地核查和修改土地规划有关要求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厅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注: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才提出完成规划修改相关工作的要求。)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其他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年**月**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